debris |
2005-12-20 01:16 |
1. 若無法證明東西是我的. 去註冊只是讓我多吃了一條官司.
2. 若能夠證明東西是我的. 去註冊只是浪費我的時間精力和銀子.
只要有著作權糾紛, 最終就是上法院. 我認為法官只要求我證明 "東西是我的", 而不會看什麼 註冊 了沒.
至於授權(Licensing)嘛! 內行者會要求我簽切結保證書. 外行的, 小買賣, 不作也罷!
P.S. 花幾百塊為值幾百塊的冬冬註冊, 腦筋short. 對了, 我說的只是著作權. (商標專利是另一碼子的事, 問題較大許多多!!)
另外, 這個帖若非置於 "職場", 我是懶得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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