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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职业病谁来负责??


以前听说过,矿工职业病,有医疗保障,可如今电脑职业病,却没有相关规定保障这些受害者的权益。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呼吁相关部门的重视,请你为“电脑职业病者”说说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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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醒您:电脑的辐射也是治病的原因之一。

电脑辐射最强的部位

  电脑辐射最强的是背面,其次为左右两侧,屏幕的正面反而辐射最弱。所以尽量别让屏幕的背面朝着有人的地方,距离以能看清楚字为准,至少也要50厘米到75厘米的距离,这样可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伤害。

电脑在为我们服务时,也在同我们的健康较劲。除了已经广为流行的鼠标手、颈椎病、近视、失写症等,现在又有新一轮的电脑病开始四处传播,在此提醒诸位提高警惕,注意防病……用电脑当心惹上八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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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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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
发表时间:2007-1-10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郎??蟮墓ぷ骰肪澈吞跫??⒉扇〈胧┍U侠投?呋竦弥耙滴郎?;ぁ?/font>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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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鼠标手""键盘腕""屏幕脸"等电脑病?
[ 2006-9-5 8:47:00 | By: 蓝天 ]

常用电脑到底该怎样预防“电脑病”?   据了解,目前在经常使用电脑的人群中出现新电脑职业病症状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大多数人并不认为这些是疾病,不但不及时就医,而且也不了解相关的防治知识。专家表示,目前到医院就诊的病人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忽视对身体的保护所造成的。   “电脑病”都有哪些   由于“电脑病”的职业危害因素尚不确定或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未把它列入职业病名单,但显然这类疾病已经成为一大类独特的病种。   电脑职业病从总体上可分成生理和心理两类,前者有“鼠标手”、“键盘腕”、颈肩腰背痛、皮肤病、营养缺乏、视力受损、癫痫等,后者有多种人格障碍,还有一些则兼有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病变,如“屏幕脸”、肥胖等一些身心疾病。   “电脑病”损害身体健康   长期从事电脑打字工作敲击键盘,就会产生医学上的“腕管综合征”,俗称“键盘腕”。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腕、拇指、食指及中指的麻木和疼痛,常自觉大拇指笨拙无力,拇指、食指、中指感觉迟钝和异常,而小指和无名指内半侧完全正常,如果让患者将两手搁在桌子上,前臂与桌面垂直,两手腕自然屈掌下垂,大约一分钟即可出现食指和中指的麻木。   使用鼠标时,总是反复机械地集中活动一两个手指就会造成“鼠标手”,症状表现为手部麻木、灼痛、腕关节肿胀,手部动作不灵活甚至无力等,而配合这种单调轻微的活动,还会拉伤手腕的韧带,导致周围神经损伤或受压迫。   “电脑病”影响心理健康   天天与电脑打交道的人,长期面对电脑屏幕,不知不觉中会生出一张表情淡漠的脸,也被称为“屏幕脸”。特别是从事IT业人士,长时间的人机对话,缺少正常的感情交流,久而久之可能就会出现面部表情不丰富甚至无表情、表情淡漠的情况。时间长了,人际关系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的还会因此发生心理障碍。   不少人认为,出现腰酸、手腕酸等就是因为最近太累了,休息两天就会好了。脸部表情如何更是无关紧要。但久而久之过度劳累以至于最后积劳成疾,特别是年纪一大,相应的疾病就会显露出来,而这些症状时间越久越不利于治疗恢复。因而,对这些电脑职业病,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养成好习惯预防为上策   如何预防这些“电脑病”呢?专家表示,这些病症在早期防治效果最好,一旦到了晚期,大多都需要手术治疗,虽然现在的手术技术比较成熟,但毕竟费时、费力、还费钱。如果能尽早改掉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惯,重视科学地保养和护理身体,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缓解这些病症。   如针对“屏幕脸”,应调整显示器的桌面,室内光线要适宜,并避免光线直射在屏幕而产生炫光等干扰光线。每注视屏幕一小时,就应闭眼休息或远眺数分钟,做眼球转动。针对“键盘腕”长期操作电脑者将腕部垫起,避免悬腕操作。工作一个小时左右应做短暂的休息,同时活动一下腕部。针对“鼠标手”,使用鼠标时,手臂不要悬空,移动鼠标时不要用腕力而尽量靠臂力做,不要过于用力敲打键盘及鼠标的按键。另外,鼠标最好选用弧度大、接触面宽的,有助于力的分散。   专家提示,一旦发病,休息是最重要的治疗手段,必要时可用石膏或低温热塑夹板将手腕、手掌、手指固定于伸直位或功能位,局部注射药物或用理疗消除炎症、修复损伤等。注意,如症状较重,千万不能用热疗,而应用冰敷等冷疗方法,否则会加重症状,病情严重者,需要施行手术治疗。如果处理不当或不及时,病情会进一步演变加重,有的还可以变成交感神经营养不良综合征等令人非常棘手的疾病,甚至造成终身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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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力劳动者:新兴职业病人群




     

  此外,脑力劳动者的健康也因职业特点而受到威胁,脑力劳动者成为职业病的新人群。




     

  先是视力模糊、失眠、嗜睡或易醒,然后开始出现内分泌紊乱、感冒、颈肩腕综合症等问题,原本正常的血压、血管都有些“失灵”的征兆,这些都是公司白领、媒体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脑力劳动者所要注意的,你有可能为职业病所困扰了。长期接受电脑辐射,目不转睛的盯着闪动的电脑屏幕,坐在办公桌前保持颈椎低垂姿势数小时不变,缺乏活动等等不良的工作习惯都在无声侵蚀我们的健康。




     

  而长期精神紧张更容易导致整个肌体的免疫功能下降,使得上述劳动者患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几率几乎高出一般轻体力劳动人群两倍。而且,这类人群的发病年龄也已提前到了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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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想法:一桌子经过特殊设计,键盘与屏幕都可以三级升降,由"三级升降"分别形成三种工作状态:坐态、酒吧高坐态、站态。这样可以解决电脑引起的颈椎病。 :)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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