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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


6月15号以前要备案。过期罚款。
网上备案地址http://www.miibeia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 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 此贴被猫糊糊在2005-05-05 22: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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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已“死”,思想还活着——写给33号令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这是纪念鲁迅先生的文字。今天,我拿这句话来祭奠水木,祭奠zola等一批悲愤的blogger,祭奠我们垂死的自由,顺便再为YTHT上柱香。3.20,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我能做的也只有祈求上帝保佑“已故”的灵魂,宽慰活着的思想。

很久以前,当我听说YTHT被关闭的事时,我是震惊;而今,当我再听到SMTH被“阉割”的事时,我只有遗憾。不是为水木遗憾,而是为我们的所谓的自由,所谓的言论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然而,残酷的现实却告诉我们,自由是这样的脆弱,自由是这样的没有生命力。生活就像一个冷酷的牧师,朝着我们天真的脸蛋,扇来一纪响亮的耳光。值得吗,为了所谓的自由?

今天就是33号令的生效执行日,blogger们,今天你备案了吗?也许你还在义愤填膺,这又是何苦,明天怕是就要罚款了吧。想想topku真是聪明,他关闭自己的blog后,就来了个33号令,难道topku早有预料?真的不知道到自己是什么心态,大家都在奔走相告,到处呼吁,为什么我却没有这个精神?不是我太软弱,而是我太失望。太多的失望,让我相信,在我们的国度,这样的呼吁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草根的声音,只有大地才能够听见。然而,政府不是大地,政府是大地的统治者。统治者的思维是要让一切都顺着有利于他们统治的方向发展。

水木的学子在日晷前放再多的纸鹤又怎么样?激动的群众在BBS,blog上,贴再多的激言烈语又怎么样?水木始终是被“阉割”了,blog始终是要备案了,言论始终是被管制了,自由始终是“牺牲”了。“死”的不是一个,是一批。不想死,就得乖乖的,识时务者为俊杰!大义凛然的始终是少数,还想生存的始终是多数。学学人家日月光华,白云黄鹤,小百合,生存才是硬道理,听话的话,自有你的好处。你跟政治闹什么情绪?太平天国闹得再凶,也始终只是一群农民!

水木不复,BBS就消亡了吗?blog要备案,思想就死亡了吗?我们依然可以激扬文字,指点江山,依然可以会四方英雄,饮赔酒而结庐。秩序是法律的价值,是社会的利益,是统治者的需要。试问,我们没事去发表有乱秩序的言论干什么?我们没事去发表对统治者不利的言论干什么?虽然现实不尽人意,但毕竟我们的生活还有条有序。既然人类当初一致放弃了一些普遍的权益,形成了总体的社会契约,成立了超越了普通权利的中央集权-国家,我们再多说什么又有何用?

本以为,我很平静,却不料我比谁都愤慨。因为,我也不知道以上的文字那些是正话,那些是反话。只是,突然想起,伟大的振奋的激昂的《国际歌》“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真理而斗争!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奴隶们起来,起来!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言论已“死”,思想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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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用BLOG的朋友没事,只要BLOG里没违法的东西就行)

33号令与blog

今天是信息产业部33号令开始实施的第二天,尽管之前关于这方面的争论很多,但是在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并没有大规模的争论或者信产部最新的消息。也有不少有独立域名和空间的blogger开始着手面对这以法令了,毕竟在法令里,对于不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的处罚还是相当严格的,这个数字对于一个非经营性网站是否公平并没有相关的说明。

从这个法令看,国家对于网络实名制是有着很强的决心的,而这条法令也只是一个信号而已;与此同时有关教育网内高校bbs实名制和限制校外IP访问来看,我也认为这条法令更多的是出于对bbs考虑的,无论是法令的内容来讲,还是申请过程来看,并没有一个合适的分类是针对blog的。立法总是滞后于发展的,从这个观点上来看,那些blog寒冬到来判断过于早些。

当然,我还是以为这个政策的出台还是会影响到中国blog的发展的:

1.对于自建站做blog的blogger来讲,无疑之增加了建站成本,想建站,先备案,这会影响到不少blogger自建站的冲动;同时隐性成本也大大提高,已备案的blog无疑会考虑到相应言论的自由度。

2.bbs的中心化已经不可能在这个监管下生存多久,无疑会有不少bbser转变为blogger,中心将进一步分散化,这个意义来讲,33号令又是从某个角度推动了blog的发展;当然大多数的情况是将涌向BSP,现有的这些BSP在发展的同时,将会涌现更多的BSP出现。

3.同bbs一样,这个边缘角色早晚会被将来的>33令来细致监管, BSP将会面临如今bbs遇到的问题,那时中心又会更快的分散化,这样的分散化使监管成本大大的增加,最乐观的看法是放弃监管(因为分散化,使监管当局认为不会产生严重影响,放弃监管),或者会出现别的替代blog的东西出现,同时新的聚合工具将会涌现。

我并不乐观的估计这个发令对blog所产生的影响,但同时我相信多数blog会生存下来,无限放大的备案成本和单个blog有限的影响力,会使立法者重新审视这个群体。

PS,准备备案的blogger,可以经:http://www.miibeian.gov.cn/进行网络备案,由于该页面的设计问题,在申请关闭norton等其它安全工具的隐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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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网站要严管,动漫同人网站面临生存考验
 
转自漫友网 作者:胡一钗  
 
2月8日,中国信息产业部颁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通称33号令),重点将针对有独立域名的非官方非营利网站进行管理和整改。这个条令颁布后,首先遭到扫荡的是各大高校的BBS。国内知名的水木清华、北大未名、南大小百合、中大逸仙时空纷纷发出公告,声明以后只允许校内用户在BBS上发言,校外用户只能以游客身份浏览甚至不能进入论坛,并考虑在以后采用实名制方式管理BBS。

  何为“有独立域名的非官方非营利网站”?这里针对的是个人网站,指是拥有www.12345.com之类独立域名的网站,而这个就跟一般个人主页不同。如网易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服务,每位用户的空间地址是 12345.nease.net,可以看成是依附在“nease.net”下面的网页,并非独立域名。

  虽然现在国内的动漫同人活动空间以个人主页和非独立域名的论坛居多,但不少有实力的动漫团体为了自身的发展,在近几年都陆续建设自己的专有社区,开发专题网站。这次的大型整改之风虽然刚刚刮起,但它对这些非营利性动漫网站的冲击将不可避免。

  现在大家所关心的是:整改和管理将去到一个什么程度?是否要进行信息过滤和管制?会不会结合知识产权有关法规来“规范发展”?这样的局面将会持续到什么时候?33号令,对国内艰难发展的动漫同人事业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生存考验?










我的站www.aguu.net今天去备案了,收到通知不准私人架设BBS。小漫涂鸦也要关了,这是我每天早上开机去的打开的第一个网页。晚上下班一直呆到休息的地方…虽然很小但是象我的精神支柱一样,AGUU和热爱动漫的朋友小聚的地方……
不知道还能开几天。哀悼一下。
听说以后要限制申请MSN,用实名使用MSN。国内的即时通讯软件被监控,QQ一类的都要受影响,我估计可能会波及到QQ群(猜测)。通过认证的BBS注册必须用实名,也会屏蔽部分言论、定期审查,大家以后只要歌颂党和政府就会很安全。


顺便问问老大,插画中国怎么办,33号令是针对非赢利性网站的,插画中国也应该包括在内,难道花10W RMB申请ICP认证然后申请论坛架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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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坛和留言本的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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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 Posted:2005-04-18 15:50|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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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网站想架论坛,都需要什么条件呀?
A:我是说 许可证 icp这类条件

B:个人不可
B:国家不允许

A:必须是公司么?
A:那申请ICP证书和BBS证书需要什么条件呀?

B:找个公司吧,
B:公司的经营范围
B:然后要提供服务期情况,主要网站情况
B:去申请

A:可以找公司代办吗。

B:代办也要你有法人吧?

A:多少钱帮忙问下
A:要注册个信息服务公司是吧
A:10W?公司的标准

B:最低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10W

[s:6] [s:6] [s:6]
从我的站点托管商那里咨询到的……

汗死。
大家团结起来,至少保住我们的插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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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 Posted:2005-04-18 17:35|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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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对了!!我希望大家能集资
刚好可以用做插画协会注册基金,同时也解决了论坛存亡的问题。。。。。。
倡议所有会员都帮忙,发这帖子为止这里有23527会员,大家稍微出点钱出点力,论坛就可以一直存在下去。早就需要插画协会来维护我们插画人的权利,争取我们插画人的利益了,这刚好是个契机。。。一 举两得~~~越早越好~大家尽快行动吧~~~
建议斑竹们商量下详细商量下集资的事情~~~关于去文化部门申请协会的事情请老大开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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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 Posted:2005-04-18 18:13|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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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虑,这样做的后果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更有理由指责中国缺少言论自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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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正常与疯狂 只有一千种面貌的疯狂.....
[7 楼] | Posted:2005-04-19 02:13|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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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太明白(字太多)但大体意思清楚了,不想说什么了,郁闷中,支持楼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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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 Posted:2005-04-19 15:4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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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啊 中国啊 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好了
昏厥中~~
唾骂中~~
哭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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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Unkown | Posted:2005-04-21 01:52|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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